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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6093585879L331100237900008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15-16:30)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33094059、(021)33094061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cd82968f-35a1-4951-885e-188fc3cb38bb

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

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邮政编码:200070

电子邮件咨询:

ja_wsjds@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邮政编码:200041

电子邮件投诉:

ja_wsjds@163.com

其他业务办理项

变更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医疗卫生

基本编码

311002379000

实施编码

11310106093585879L3311002379000

实施主体

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06093585879L

联办机构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6093585879L331100237900008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审批对象

本区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BSL-1、BSL-2实验室。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层级

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服务数量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日常用语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市静安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依申请注销的申请与受理

服务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2.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备案的事项;3.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服务内容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注销

权限划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BSL-1、BSL-2)备案的审批和注销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注销申请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注销申请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申请事项属于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2.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备案的事项;3.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申请事项属于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2.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备案的事项;3.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10

发证人员

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注销通知书

直接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15-16:30)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你们窗口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021)33094059、(021)33094061、(021)12345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本机关单位抬头错写成: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确做法:本机关单位抬头应写成: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25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注销通知书

直接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批文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办理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办理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改正;4.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书面说明理由;5.申请人认为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办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办理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办理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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